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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夜禁制度:晚上七點以后不分王公百姓,一律不得無故夜行
2022/07/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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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有讀者留言,希望小編講一講清代的宵禁制度。實際上史料中并沒有宵禁這個官方稱謂,一般稱夜禁,夜禁屬于城市治安管理系統的一部分。為了更好地闡述這一問題,小編以京城為例,來具體聊一聊京城的情況。

內城的治安管理系統

清入關定都北京后,將京城分為內外兩城,內城住旗人,外城住民人,因此京城的治安管理就分為旗人與民人兩個系統。

內城旗人按照八旗軍隊的管理方式,依據各自的八旗編制,大小事務由所屬佐領、參領及各旗都統衙門管理,佐領以下的軍事單位為汛,汛下面設柵欄和堆撥。

柵欄和堆撥遍布內城,如果與現在進行比較,柵欄就是片區的派出所,而堆拔就是街道民警治安點。柵欄和堆拔起著維持治安、緝捕盜賊、防范火災的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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柵欄一般設在大街兩旁的胡同入口,早啟晚閉;堆撥通常設在鬧市旁,有執勤的班房。柵欄和堆拔的執勤工作由八旗兵來擔任,管理內城八旗治安的總機構是步軍統領衙門。

內城各柵欄的旗屬很明確,由特定的八旗兵來看守。不僅如此,各柵欄所對應的街道,其治安管理也明確歸屬于某旗某參領某佐領的步兵。各佐領之間有明確的領區分配。一個街道由特定的佐領柵欄管轄,柵欄閉合后,整個街道連為一體,其間執勤的是同一佐領下的官兵。

內城的治安管理很嚴格,形成了佐領下汛、柵欄、堆撥的管理系統。按照《欽定八旗通志》的記載,乾隆時期內城共有625汛,柵欄1199,每個汛有步兵12人,每柵欄設步兵3人。

從這些汛、柵欄的分布來看,大體上可以了解整個清代內城的警備治安體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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柵欄如此密集的分布和早啟晚閉的規定,使得內城從整體上看,是一個嚴格執行夜禁制度的大軍營。

很多清代影視作品中,經常見到京城一到晚上燈火通明,各色人等穿梭于街道小巷。其實這是不符合歷史實情的,內城旗人在夜間活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。

按照《欽定兵部處分則例》的記載,起更(晚上19點)后,不管是什麼人都不得無故夜行,如果是王公貝勒等,步軍統領衙門要請旨交宗人府察議;官員則要受到罰俸一個月的處罰;若是普通的旗人則鞭打五十。這就是說,京城內城凡是到了晚上19點以后,大街上基本上空無一人。

外城的治安管理系統

與內城系統不同,外城實行的是另一套治安管理系統。外城民人居住的地區被分為五城十坊,治安由五城察院和巡捕五營來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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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城察院是都察院稽察京城地方的機構,最高長官為巡城小編,每個城區各設一名巡城小編。巡城小編的權力很大,清初剛分城之時,朝廷即「令工部督同五城小編,察南城官地,并民間空地,將遷徙官民,加意安插。」

巡捕五營起初是一個單獨的衙門,康熙三十年以后,并入步軍統領衙門。步軍統領衙門權力更大,管理方面包括治安、監察、司法、戶籍等等。最早時步軍統領衙門只統轄八旗的步兵營,到康熙十三年兼管京城九門事務。乾隆四十六年,巡捕增設左、右兩營,變成了南、北、中、左、右五營,所以步軍統領衙門的長官改稱「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」,俗稱九門提督。

與內城相似的是,外城也實行夜禁制度,康熙朝《大清會典》規定:凡外城夜禁,外城設立柵欄,責成各該總甲看守,巡捕營兵丁番役,不時巡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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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更后,如有違禁夜行者,即拿送督捕,責十板,罰銀一兩,給拿獲之人。

可見,清代北京內外城實行的是兩套不同的管理體系,內城是八旗系統下的守衛安排,外城是傳統的管理體系。但自康熙朝起,由步軍統領衙門兼管內外城治安系統,形成了北京內外城治安管理由步軍統領衙門統帥、內外城系統分異的特殊形式。

外省城市以及鄉村的治安管理辦法

外省的城市主要包括府、州、縣三級,清代的縣城一般都是自城中十字街分為東南西北4城。通常情況下,縣城都以街、巷、牌、甲進行編組,街頭的第1家到11家內選出1家為家長,該家長所統轄的10家便是1甲,每戶要懸掛門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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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了起更后,每晚要按戶出夫,每條街道以5人為快壯,各帶梆鑼器械往來巡邏。大街小巷兩端均要設柵門,定更后落鎖夜禁,如果有急事需要外出則要憑夜行牌,夜行牌是縣衙統一派發的,每100家僅發一面。

甲之上為保,即10甲為1保,每保立有正副保長1人,負責地方治安雜務,這就是所謂的保甲之法。

廣大的農村地區,由于規模不等人口多寡不一,治安管理情況又與縣城有所不同,但也是采取保甲制。一般是10戶為1牌,10牌為1甲,10甲為1保。若村莊人少,戶不及數,就按實際情況進行編組。

相比城市而言,農村的管理要稍微寬松一些,晚上也可以出門,但若是發現外村人或是面生可疑之人,就要及時盤問并不許容留。

以上就是關于清代夜禁的一些內容,如有不足之處,歡迎各位讀者指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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